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在行政诉讼实践当中,在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庭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判处,就是缺席判决。如果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没有正当的理由,然后拒绝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或者是没有经过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