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包含哪些资产 |
释义 | 不动产是具有独立性、寿命长久性、价值变动性、稀缺性、可得性、支配性、收益性等特征的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地上定着物和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法律分析 不动产是指在国土范围内具有独立性、寿命长久性、价值变动性、稀缺性、可得性、支配性、收益性等特征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包括以下几类财产: 1.土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建筑用地等。 2.建筑物:建筑物是指房屋、楼房、桥梁、道路、隧道、水坝等地上定着物。 3.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是指除土地和建筑物之外,依附于土地且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财产,如花草树木、井、泉、管道、电力线等。 4.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是指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的各种设备,如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气设备等。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他人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总之,不动产是指具有独立性、寿命长久性、价值变动性、稀缺性、可得性、支配性、收益性等特征的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地上定着物和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结语 不动产是具有独立性、寿命长久性、价值变动性、稀缺性、可得性、支配性、收益性等特征的财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地上定着物和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这些财产权利的确权和保护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准确理解和应用不动产概念,有助于保护权益,促进经济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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