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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