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规定的有关文件。 二、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拓展资料: 三、选择的承销商第一,有相关项目经验;第二,社会资源和协调能力;第三,历史违规纪录;第四,IPO以后的支持情况;第五,收费标准;第六,委派的工作人员的质量。 四、选择的律师事务所第一,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二,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业绩;第三,历史违规记录;第四,委派的工作人员素质;第五,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