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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界定
释义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在于前提、对象、法院、级别、作用和发生原因不同。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是对管辖发生错误的纠正措施。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已受理案件,对该案无管辖权,而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享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一、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是怎样的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结语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并非移送管辖权,而是对案件本身的移送。它是纠正管辖错误的一种措施。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由接受移送的法院决定是否继续移送。移送管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案件已被受理、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接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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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20: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