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人大常委会职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我市区、县级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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