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金9年半领取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失业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失业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