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时间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怎样确定继承人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时,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因故意杀害、遗弃、欺诈等行为而丧失。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一、死亡时间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怎样确定继承人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继承;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怎样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怎么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先后顺序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继承开始后,根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干扰遗嘱等。对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继承权消失,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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