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怎么认定 |
释义 | 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只要不超过法定限度,具有法律效力。如无明确约定,可根据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借贷无约定或不明确,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除自然人借贷外,法院将结合合同内容及相关因素确定利息。逾期利率可根据约定执行,无约定可参照市场利率标准计算。出借人不得计入本金谋取复利。《民法典》未明确复利问题。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怎么认定 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只要不超过法定的限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由于口头约定很难取证,如果对方承认,就可以索要利息;如果对方不承认,可能就索要不到利息。如果有录音或者录像等材料作为证据,证实当时借贷双方确实对约定的利息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认可这个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去确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原则。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只要不超过法定限度,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口头约定很难取证,如果没有充分证据,索要利息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建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对于逾期利率的约定,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约定利息,以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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