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欠条但实际没欠那么多钱 |
释义 | 债务人写一份借条,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在有借条的情况下,如果借条载明的本金并没有实际借款多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借款的金额,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的,按借条记载的金额还债。 一、借款事实不存在的借条有用吗 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借款为条件,借款事实不存在的借条是否有用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不存在借款事实,没有借款事实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需要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 二、借据的多重含义有哪些 借据的多重含义如下: 1、借据中的名称:原告持有借据,借据中包含的贷款人的名称与原告的名称不同,有时可以确定原告是实际贷款人; 2、多张借条和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最后一张借条包含共字等表格的,可以认定为总条的性质; 3、胁迫下的借据:债务人主张借据是因胁迫而出具的,但未能证明的,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4、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证为基础,主张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不借款但未提供证据的,应当确定转账凭证中记载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三、借条的正确写法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捺印,表明借款人从出借人处借入了特定金额的金钱。 借条基本由:抬头、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借款方式、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几个部分构成。 (1)借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与身份证一致,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2)写清楚借款金额: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小写大写金额要一致,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发生争议。 (3)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写清楚还款期限:利: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向债务人催要还款。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 (4)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的收回。 (5)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写下来。 (6)落款:借款人签字、担保人签字食指按印,同时要写全日期(年月日)。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条虽然不是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它与借款合同一样起着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为使借条写得更加规范,我们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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