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1、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2、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一、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1、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2、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3、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二、土地闲置费如何管理使用? 土地闲置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市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留成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各区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先全额缴入区财政,区留用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应上缴给省、市的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上缴广州市财助。其中省统筹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应上缴的资金上缴省财政。 土地闲置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1、用款单位根据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将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中报同级财政部门。 2、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 3、用款单位根据预算批复数和年度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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