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回收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
释义 | 在立案之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的申请。每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之前,都经历了充分的协商和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前就有破产的想法。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立案后,依法追回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前往债务人所在地。要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是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而是大胆尝试以物偿还债务还债务。只要有实现价值的物品,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打折收款,以免错过收款机会。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算力度的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是经办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导致债权长期无法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内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他们能端正态度,澄清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以既往不研究;如果执迷不悟,强词夺理,消极应对,蒙混过关,可以按照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于拒绝解释债务人下落的经办人,可以根据诈骗嫌疑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聘请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收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专业人员清收的优点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在实践中,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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