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办理: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 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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