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满足具有山东省常住人口户籍身份,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或务工以及因身份证件丢失、损坏需要补办居民身份证条件的人员可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合法稳定就业的(劳动合同、工商执照)、合法稳定就学的(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前往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