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之前的婚姻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解除,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需要满足同居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居住、1994年2月1日之前已具备成婚实质要件等条件。成婚实质要件包括年龄、自愿结婚、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或旁系血亲。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除。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证明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否则应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责任。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需要通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同居,持续并稳定共同居住。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具备成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的成婚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