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
释义 |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具体来说 (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该保险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一、保险的投保人无力负担,能解除保险合同吗 保险的投保人无力负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超过应交保险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缴纳保险费,且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缴费协议,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二、代为送检是什么意思 可享代为送检一次指的是最近一次的复效。复是因未交保费而效力终止,因重新补交保费而恢复保险效力。可享代为送检一次就是保险合同因未交保费而效力终止,因重新补交保费而恢复保险效力因复效是不限次数的,最近一次的复效亦称为最后一次复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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