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不限购的城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可下浮5个百分点;已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实施限购的城市按原规定执行。银行机构应按地方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最低首付款比例。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评估,促进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分析 以下是央行的相关公告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首先大家要清楚在购买二套房的一切相关政策,由于国家每年的二套房政策都会有一些调整,所以在购买二套房前一定要国家的相关政策有所了解。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参考本文,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央行的相关公告全文,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并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这一系列政策调整旨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家在购买二套房前一定要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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