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毁损如何处理 |
释义 | 在质权期间,质权人拥有质物的权利,但质物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毁损。当质物毁损时,质权人应如何处理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物在质物期间的毁损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首先,质权人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灭失或毁损时,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因第三人的过失致使质物毁损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因质量本身导致质物毁损、贬值时,出质人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质权人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价值显 法律分析 在质权期间,质权人拥有质物的权利,但质物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毁损。当质物毁损时,质权人应如何处理呢?质物在质物期间的毁损,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1)质权人的过错。质押期间,质押物受质权人控制,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方过失。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质物毁损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取得的赔偿作为质押财产。(3)因为质量本身。因自身原因致使质物毁损、贬值,影响质权人权利的,由出质人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四)质权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相关知识:什么是质权人的权利。质押物应当是动产,货币以专户、印钞、存款等形式明确后,也可以作为质押物。(2)收集水果。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使用的,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出租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质押保全。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4)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质权,并以质权全额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有担保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降的,质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5)质量转移。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将质权设定为第三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但应在原债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效力。转让质押的效果优于原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为其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权转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仔细阅读本文内容后,您可以有相应的理解。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你可以知道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来赔偿抵押物的损害,从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结语 在质权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避免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若质押物毁损,质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包括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拍卖、变卖质物等。同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并在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出租或处分质押财产时承担赔偿责任。若出质人不提供相应担保或未经同意出租或处分质押财产导致质物毁损,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设定质押,质权转让无效,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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