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不同的因素,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形式: 1、承诺的无效和法定的无效是根据不同的原因分开的,无效的承诺的无效和法定的无效两种。承诺无效由合同当事人任意承诺。如果出现约定的原因,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所有无效和部分无效按范围划分,无效有所有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额超过保值的部分是无效的,但在保值限额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另外,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险单上写的不一致(如果没有超过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年龄限制),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支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的。 3、自始无效与失效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最初的无效是指合同成立后没有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生效的无效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失去保险目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无效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无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就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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