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解决方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解决方案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报案,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并要求其说明原因。公安机关拒不立案的,原告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在实际应用中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以口头通知方式立案,不以书面通知方式立案,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因此,对不送达不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立案通知书,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好准备。 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案件,该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 建议及时向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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