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采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及时关注用于还贷的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和还贷情况以确保有效扣款。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 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通过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办理自愿缴存和委托扣款业务可通过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或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办理,也可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活期储蓄存折(卡)(原件),到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