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询问的方式是: 1、书记员核对到庭人数,核对原告、被告、律师的身份证、律师证等资料,核对完毕法官敲锤宣布开庭。 2、法官宣布法庭纪律,要求关闭手机,不准随便说话,旁听人员不准记录。 3、法官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 4、法官要求原告表达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事实和理由 5、法官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6、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原告提出证据,说明证据证明事项。 7、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反驳。 8、被告提出证据,原告发表意见。 9、法官询问对事实问题是否补充,遗漏,进行总结。 10、法官提出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原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11、双方围绕案件互相提问。 12、双方最后称述,法官组织调解。 13、闭庭,双方阅看笔录,签字确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