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材料是什么? |
释义 |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签字声明和照片;香港居民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和公证声明;澳门居民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和公证声明;华侨、出国人员需提供护照和公证声明;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和无配偶证明;台湾居民需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和公证声明。 法律分析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可以在登记处当场填写)。也可以网上下载jiehn.doc(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提交3张相同的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彩色合影照片。 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澳门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华侨、出国人员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外国人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结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必需有中文译本,翻译费当事人自理) 台湾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结语 办理深圳市户籍居民结婚登记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签字声明及合影照片。香港居民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及公证声明。澳门居民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及公证声明。华侨、出国人员需提供有效护照及公证声明。外国人需提供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及无配偶证明。台湾居民需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件及公证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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