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 2.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场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产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