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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昌新生婴儿落户指南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南昌市办理婴儿户口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办理对象为居民,办理条件包括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申办材料包括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限为“窗口”民警当场办理完毕,收费标准为1元。承办机构为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洪府厅发[2003]17号)以及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办理对象为居民。办理条件按照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最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并且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申办材料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暂时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后,按规定办理。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也可在部队所在地单独立户。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必须当场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2、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对双胞胎或多胞胎面视无异议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3、政策内生育二孩,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4、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承办机构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330200
    联系方式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对象为居民,办理条件按照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最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并且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申办材料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暂时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后,按规定办理。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也可在部队所在地单独立户。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必须当场办理完毕收费标准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2、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对双胞胎或多胞胎面视无异议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3、政策内生育二孩,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4、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承办机构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时间地点邮编南昌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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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