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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典权是法定动产物权吗
释义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为中华民族固有的民法资源。
    中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对此不是法定的物权。
    一、物权变动的条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
    3、须以书面作成。
    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各方都应谨慎从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以杜绝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缔约时审慎衡酌,避免轻率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便于登记实务上的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确保登记簿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上所应存在的实质及终局法律关系完全相符。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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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2: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