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及形式。证人应符合年龄、智力、健康状况要求,能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可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出庭作证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法院许可、通知证人、告知法律后果,以及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结语 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具备适应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的能力,并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采用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等形式。在申请出庭作证时,需提前向法院申请并获得许可。出庭前,法院会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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