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要约可以在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时撤回。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通知应在到达相对人前或同时到达。要约需具体确定内容,经受要约人承诺并约束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适用民法典规定。 法律分析 合同要约发出后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根据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且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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