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的刑罚,如何评判? |
释义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应判刑,主体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表现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重大损失。这一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并扰乱税收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应根据犯罪情节和数额,追究犯罪责任,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如何判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应这样判刑: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对前述工作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表现有哪些 1、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征税款(种类、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为,“少征”虽然征收一部分,但还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没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种不作为。 3、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会让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也扰乱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规定,只要利用职务而不征或者是少征的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就会从犯罪的情节,犯罪的数额来认定其犯罪事实的结果,这样才能让违法者承担该有的责任。 结语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的刑罚应根据犯罪行为及其影响程度而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若徇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只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才能保护国家利益和税收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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