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要开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要开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对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然后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