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自己全责如何处理 |
释义 | 交通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全部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的,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一般由交警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一、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情况有以下行为,一般都会认定为全责: 1、追尾前车尾部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3、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4、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5、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上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下坡车未下坡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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