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贷款未清偿完的,房屋所有人未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不过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章,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