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税金及附加不是费用类科目。因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