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应当写明每月收入和支出,将收入部分的起止时间和支出、借款数额分别对应写明;本月缴纳增值税以后,做会计分录。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