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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锡公积金商贷转公积金新政策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1、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任一公积金缴存情况: (1)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内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8、原商业性贷款转贷时本金余额必须借款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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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