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期限的长短原则上由谁指定 |
释义 | 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举证时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很大。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证据规定》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职责,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二,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设定为两种: 其一,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其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举证期限不能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指定的举证时限一般是十五日或者是开庭之日届满)。 第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第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 证人 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机构以鉴定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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