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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
释义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支票的,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关系
    出票人和背书人他们的区别如下: 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出票人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该汇票被承兑或付款;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其责任是确保被背书人对票据的权利。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应该是谁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应该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汇票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汇票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法律依据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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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6: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