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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贷款如何计算
释义
    本文介绍了个人住房贷款的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月还款金额固定,适合收入低且积蓄少的年轻人;等额本金还款法适合收入高且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此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法律分析
    一、住房贷款两种还款方式及计算公式
    1. 等额本息还款法:
    在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最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利息支付逐步减少,本金逐步增加。每个月的还款金额固定,包括本金和利息。
    2. 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个月的还款金额相同,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方式不同。在偿还初期,本金支付比例较高,利息支付比例较低。随着还款周期的增加,本金支付比例逐渐降低,利息支付比例逐渐升高。它比较适合收入低且积蓄少的年轻人,因月供压力小不会降低生活质量。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指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息逐月递减,每月偿还金额(本+息)逐渐减少。总共偿还的利息比等额本息法要少。适合收入高且有一定积蓄的中年人。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总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款本金)*月利率其中:累计已还款本金=贷款本金/总还款月数*已还款月数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包括哪些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拓展延伸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建造或翻新自用住房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房屋估值:金融机构会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贷款金额的基础。
    2. 贷款金额:根据房屋估值和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会确定贷款金额。
    3. 还款期限:通常情况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期限为15年或30年。
    4. 还款方式:金融机构会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
    5. 贷款手续费:部分金融机构会收取贷款手续费,用于承担贷款风险。
    6. 抵押物: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作为贷款的担保。
    7. 房屋权益: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房屋权益作为担保,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按时还款,并确保抵押物的价值足够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收回贷款。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可以帮助借款人实现购房梦想。然而,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应当充分了解贷款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结语
    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每月还款金额固定,包括本金和利息;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每月还款金额逐渐减少,本金支付比例逐渐降低,利息支付比例逐渐升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其中,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则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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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