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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宏居民与出国人员/华侨结婚登记材料
释义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外籍华人的结婚登记资格要求及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需年满22周岁,男方需满22周岁,女方需满20周岁。对于外国人、外籍华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对于出国人员和华侨,需要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此外,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如本人无配偶证明、婚姻状况栏为空
    法律分析
    一、结婚登记资格要求
    双方需年满22周岁,其中男方需满22周岁,女方需满20周岁。
    二、结婚登记申请资料
    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出国人员和华侨: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本人无配偶证明”需注意事项:1、当事人所持单身证明为“婚姻无障碍”、具备“民法典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民法典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2、当事人所持单身证明为“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本人无配偶证明上注明有效期的以“证明”所规定为准,无注明的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本人无配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德-宏市粤西公证处,地址: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市司法局内)译成中文。
    港、澳、台同胞(单身证明有效期6个月))
    1、居民身份证和来往大陆的有效通行证;
    2、澳门和台湾居民: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香港居民: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其他材料:
    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
    结语
    婚姻登记要求双方年满22周岁,其中男方需满22周岁,女方需满20周岁。结婚登记申请资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中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本人无配偶证明”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单身证明、离婚判决书等。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翻译机构可将外文证明材料译成中文。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和声明。最后,申请人需要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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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