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江居民与出国人员/华侨结婚登记材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成都市进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双方至少拥有一方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结婚,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登记年限要求》的情况下,可向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声明或证明等材料,并需交纳9元工本费。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结、离婚登记。 法律分析 前提条件: 1. 双方至少拥有一方成都市常住户口; 2.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双方自愿结婚; 4. 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登记年限要求。 (五)无《民法典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应该撤消婚姻的因素。 服务程序: 第一步:结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第四步: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第五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六步:颁发《结婚证; 需提供材料: 本市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华侨、出国人员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以上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交纳工本费9元。 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进行结、离婚登记。 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进行结、离婚登记。 结语 结语: 在双方满足前提条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登记年限要求,并自愿结婚的情况下,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为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服务。服务程序包括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审核、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颁发《结婚证》等步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声明或证明等材料。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将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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