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构成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构成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损伤; (3)颈部及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每一部分都有对应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具体的等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1、现场勘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责任认定; 3、处罚。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4、赔偿调解。交通事故的赔偿根据实际造成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无法协商的可以申请诉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