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屋顶空间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
释义 | 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与该法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因此,屋顶空间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即归业主所有。 法律分析 屋顶空间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即归业主所有。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2021.1.1)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 拓展延伸 近期,民法典新规定引发关注,其中涉及屋顶空间归属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屋顶空间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屋顶空间的归属权归业主所有。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屋顶空间时,应当考虑节能、环保等因素,并保障消防安全。因此,业主在使用屋顶空间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并尊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结语 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规定屋顶空间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即归业主所有。同时,《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因此,新的民法典将使建筑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和设施归业主所有,进一步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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