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5天和98天。我国对现役军人产假的规定,根据男女性别的不同,我国现役军人的产假分别为15天、98天。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一、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二、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三、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