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一般不需要出具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客观: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第四条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