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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择组合贷款应遵循什么原则,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释义
    常见的房贷种类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结合贷款等。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优惠,但由于手续复杂、额度有限,多数人会选择组合贷款。选择组合贷款应遵循两原则:最优组合原则和首期付款宽松原则。申请组合贷款需要具备合法身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稳定经济收入、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等条件,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办理组合贷款的具体流程包括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往贷款行申请配套个人住
    法律分析
    当前,常见的房贷种类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以及结合贷款等。公积金贷款因其利息低,是购房者首先考虑的对象。但由于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额度有限,商业贷款利息又相对较高等原因,多数人会选择组合贷款。
    那么选择组合贷款应遵循什么原则?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又该如何办理呢?看看下面内容吧。
    一、选择组合贷款应遵循两原则
    1、组合贷款的最优组合原则,如果购房者选择了组合贷款,要做到公积金贷款尽可能多,商业贷款尽可能少。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远比商业性贷款要优惠,可以节省更多利息;
    2、首期付款的宽松原则。首期付款不能把手头的现金用完,以免因为贷款批不下来,影响房屋款项的缴纳,不过这也需要和个人承受能力相结合。
    二、申请组合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说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
    2、借款人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这点根据区域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组合贷款。
    三、办理组合贷款的具体流程
    1、借款人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提供贷款资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2、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资料,前往贷款行申请配套个人住房贷款。
    3、贷款行受理之后,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借款人资信、职业、收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4、贷款行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其中会有两种担保方式可以选择,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6、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完抵押或质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贷款银行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7、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划款扣款协议书》。
    8、贷款行按照《划款扣款协议书》将组合贷款划入借款人制定的银行账户。
    结语
    选择组合贷款时,应遵循公积金贷款尽可能多,商业贷款尽可能少的原则,并确保首期付款不能把手头的现金用完。申请组合贷款需要满足借款人具有合法身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等条件,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办理组合贷款时,需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再前往贷款行申请配套个人住房贷款,并按照相关流程完成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二条\t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05-19)\t第九条\t银行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条例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贷款,用于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由银行周转使用。银行每年给试验区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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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