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如果企业雇员在发生工伤之前未接受工作安全培训,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但同时应注意,如果工伤属于外因,即非企业可以控制的原因,企业不一定会承担全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将其纳入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责任重大,除有客观证据证明与工作无关外,由用人单位认定、协商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请求赔偿,但是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可以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该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