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与债权的权利性质的区别: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7、转让限制的不同。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 8、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除了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保护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