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没有约定交付期间时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成立,出卖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移交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2、确保标的物无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4.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卖人的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三、出卖人没有约定交付期间时怎么处理 1、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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