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立案标准多少金额 |
释义 |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财物被盗,受害人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法律上,立为刑事案件盗窃罪的标准为一到三千元以上;治安案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派出所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否则,当事人可以投诉。派出所刑事立案标准要根据不同罪名而确定;如果是盗窃罪,刑事立案的标准为一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如果是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为三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 一、伪造公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伪造公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本罪属于行为犯,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所以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均应当立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印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所谓 “印章“,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而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所谓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国家机关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 刑事案件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1、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派出所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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