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各方权利和义务,在险种适用上应依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解及适用。陆某因心脏骤停死亡,因保险单中除约定意外身故险,还约定了急性病身故险,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以康人寿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对于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普通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因此,为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陆某与以康人寿保险公司对急性病身故险的适用范围产生了两种理解,存在冲突,在对合同条款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陆某家属要求以康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急性病身故险保险金和丧葬费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